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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新规:事业单位房产出租须"公开招租" 避免租金收入被“中饱私囊”

2019-07-25 15:55:35 来源:东方今报-猛犸新闻

7月23日,记者获悉,郑州市财政部门日前出台新规,对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进行规范,要求原则上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对外出租。

据财政部消息,近期,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郑州市财政局制定出台了《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房产出租的范围、方式、管理职责分工、办理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说明。

哪些房屋可以出租?根据《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本单位占有、使用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场地、构筑物及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房产租赁价格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对外出租,严格控制非公开招租方式。

《管理办法》特别强调:确需不能采用公开招租的特殊事项,经单位党组会或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提供相关政策依据,按程序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申报审批。

在房产出租的管理职责分工方面,行政事业单位承担房产对外出租主体责任,负责按照规定办理房产出租事项的报批、招租、合同签订、备案等手续,对出租房产进行跟踪管理,保障房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出租行为合规合法;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房产出租承担主体监管责任,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房产出租事项,监督检查房产出租行为,督促加强对已出租房产进行跟踪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郑州市财政局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房产出租事项进行审批。

如何避免租金收入被“中饱私囊”?

《管理办法》要求,房产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租金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郑州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房产出租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承担各自的监督检查责任。今后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对外出租房产、未经审批擅自降低或减免合同约定的租金、违反规定以应收的租金抵顶本单位应承担的费用或者以应收的租金换取单位的奖金福利、收取的租金收入不及时上缴国库,私存私放、坐支、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据了解,下一步,郑州市财政局将对市级出租房产情况进行逐单位摸底排查,对之前没有规范执行的重新进行审核认定,符合要求的规范备案,未达到标准的组织开展整改。

标签: 事业单位房产出租 租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