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东方”或公司;证券代码:600120)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经查,浙江东方出售资产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海康威视股票共计2,874.61万股,其中2016年3月、6月、7月和12月减持的数量分别为524.21万股、941.08万股、230.20万股和1,179.12万股。经核实,公司2016年因上述减持股份行为实现投资收益约6.57亿元,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利润5.89亿元绝对值的111.54%。2017年,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海康威视股票共计1,389.99万股,其中2017年3月、4月和12月减持的数量分别为1021.98万股、136.70万股和231.31万股。经核实,公司2017年因上述减持股份行为实现投资收益约4.16亿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利润6.61亿元绝对值的62.96%。
2018年,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海康威视股票共计1,678.18万股,其中,3月和5月减持的数量分别为413.84万股和263.47万股。经核实,公司2018年因上述减持股份行为实现投资收益约2.72亿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利润7.19亿元绝对值的37.83%。
上述出售资产事项,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大,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及时以临时公告形式对外披露,但公司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公告,直至公司披露当年年度报告时才予以披露。
综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9.2条、第9.3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俊、魏建鹏、何欣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浙江东方自2012年起向金融类企业转型,且在历年年报中明确公司重点发展金融业务,并披露公司主业转型进程以及类金融业务情况,公司金融类业务收入以及利润贡献的占比逐渐提升,成为主要组成部分。2016年至2018年期间,公司金融类业务营收占比持续增长至50%左右。考虑到公司存在向金融类企业业务转型的客观背景,相关出售股票资产行为属于公司转型的重要业务内容,金融资产、投资收益占比逐年上升,相关交易于上市公司利益没有实际损害。据此,可以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浙江东方和时任董事会秘书王俊、魏建鹏、何欣予以监管关注。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条: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 9.3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浙江东方,A股证券代码:600120;
王俊,时任浙江东方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魏建鹏,时任浙江东方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何欣,时任浙江东方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浙江东方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方或公司)出售资产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海康威视股票共计2,874.61万股,其中2016年3月、6月、7月和12月减持的数量分别为524.21万股、941.08万股、230.20万股和1,179.12万股。经核实,公司2016年因上述减持股份行为实现投资收益约6.57亿元,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利润5.89亿元绝对值的111.54%。2017年,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海康威视股票共计1,389.99万股,其中2017年3月、4月和12月减持的数量分别为1021.98万股、136.70万股和231.31万股。经核实,公司2017年因上述减持股份行为实现投资收益约4.16亿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利润6.61亿元绝对值的62.96%。
2018年,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海康威视股票共计1,678.18万股,其中,3月和5月减持的数量分别为413.84万股和263.47万股。经核实,公司2018年因上述减持股份行为实现投资收益约2.72亿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利润7.19亿元绝对值的37.83%。
上述出售资产事项,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大,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及时以临时公告形式对外披露,但公司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公告,直至公司披露当年年度报告时才予以披露。
综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9.2条、第9.3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俊、魏建鹏、何欣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浙江东方自2012年起向金融类企业转型,且在历年年报中明确公司重点发展金融业务,并披露公司主业转型进程以及类金融业务情况,公司金融类业务收入以及利润贡献的占比逐渐提升,成为主要组成部分。2016年至2018年期间,公司金融类业务营收占比持续增长至50%左右。考虑到公司存在向金融类企业业务转型的客观背景,相关出售股票资产行为属于公司转型的重要业务内容,金融资产、投资收益占比逐年上升,相关交易于上市公司利益没有实际损害。据此,可以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王俊、魏建鹏、何欣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