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刑事判决书将ST宜化的原新疆子公司高管大肆贪污受贿公之于众,这一事件使得ST宜化焦头烂额,然而,原控股子公司3.5亿元委托贷款无法按期还款,更是让ST宜化推向了风口浪尖。2018年6月,ST宜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将原控股子公司新疆宜化的45.8亿元借款转换为委托贷款,但受累于资金紧张无法还款,2020年6月、7月的3.19亿元和0.31亿元委托贷款申请展期半年。
原高管贪污受贿1700余万被判15年
近日,文书网公布李锐贪污、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原系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李锐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万元。然而,李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最终法院维持原判。
资料显示,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化集团)系宜昌市国资委持股51%的国有控股公司,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公司,简称“ST宜化”)是宜化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系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由宜化集团直接进行管理。宜化集团设立新疆区域办事处,代表宜化集团对新疆区域内的宜化企业(包括国有和民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锐在担任宜化集团总经理助理、宜化集团北京总部办公室主任、宜化集团党委委员(分管新疆区域)、新疆宜化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共计2502.598419万元,其个人实得1108万元。
2010年至2017年,李锐在担任宜化集团总经理助理、宜化集团北京总部办公室主任、宜化集团党委委员、新疆宜化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赵某、崔某1、余某1等人在股权收购、资金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646.3016万元,其个人实得606.3016万元。
2016年初,李锐与时任宜化集团董事长特别助理、新疆宜化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某1(另案处理)商议,用胡某1管理、控制的新疆宜化公司账外资金给个人买车。2016年5月,李锐安排胡某1从账外资金中支出100万元承兑汇票,另从新疆区域办以刘某1名义开户的留存账户中支出29万元,购买丰田牌越野车一辆。该车登记在李锐个人名下,且未在公司财务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无力还款,3.5亿委托贷款申请展期半年
在李锐任职期间,除了其个人贪污受贿之外,子公司新疆宜化在股权转让时将45.8亿元借款转换为委托贷款,按照合约,2020年6月、7月分别有31900万元和3100万元到期。但由于还款压力大,申请展期期限半年。
6月5日,ST宜化公告称,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宜化”)原系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18年6月,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将新疆宜化的控股权对外转让。此前,新疆宜化向本公司累计借款余额合计人民币457924.32万元。根据重大资产出售方案,公司通过六家金融机构将新疆宜化向公司的457924.32万元借款转换为委托贷款,期限二至六年,借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按照2018年6月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2020年6月26-28日和7月9日,公司对新疆宜化的委贷将有31900万元和3100万元到期。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新疆宜化建设项目复产时间严重推迟。上述到期贷款的偿还存在较大压力。根据湖北宜化集团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2020年5月29日形成的疫情期间延期还本付息的方案,对新疆宜化自2020年2月1日-9月30日(含)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展期一次,展期期限半年,付息方式调整为利随本清。包括本公司委托贷款在内的新疆宜化2020年9月30日前到期的银行贷款,属于展期贷款的范畴。据此,本公司拟将新疆宜化2020年6、7月到期的31900万元和3100万元委托贷款展期半年至2020年12月25-27日和2021年1月8日。
本次到期的委托贷款由新疆宜化以其175731.78万元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新疆宜化控股股东宜昌新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新发投公司”)为本公司对新疆宜化457924.32万元委托贷款中的358224.32万元提供担保,本次展期的31900万元和3100万元委托贷款,不包括在新发投公司担保的358224.32万元委托贷款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