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禹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禹茂置业”)罚款22万元,其违法行为类型为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及其从属。记者查询发现,南京禹茂置业为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洲地产泉州”)旗下子公司。
2020年3月25日,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南京禹茂置业“金茂逸墅”项目部售楼处,沙盘上多幢房屋模型上挂有“售罄”字样的牌子,实际有房在售。当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玉泉路18号的“金茂逸墅”项目部售楼处进行现场检查,举报情况属实,经报区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对商品房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立案并开展调查。
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南京禹茂置业在项目部楼盘实际未售完的情况下,在沙盘的房屋模型上加挂标有“售罄”字样的红色塑料牌和红色标识,营造项目楼盘销售得很紧俏的氛围,进而促进销售的行为,构成了对商品房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南京禹茂置业自2018年12月19日以来,陆续取得了“金茂逸墅”项目一期臻园1幢-14幢,二期澜园1幢、2幢、3幢、5幢、9幢,三期茗园20幢、21幢、26幢、27幢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19年11月10日前,南京禹茂置业在沙盘上一期1幢、2幢、7幢、8幢、10幢、11幢、13幢共计7幢房屋模型上插有“售罄”字样的红色塑料牌,上述7幢楼盘共有176套商品房对外销售,截至2019年11月10日,已售出商品房146套,占总套数的比例为82.96%,仅13幢已售出商品房占总套数的比例为100%。上述7幢楼盘的176套商品房均为对外销售状态。
2020年2月24日,南京禹茂置业在沙盘上一期1幢-14幢,二期1幢、2幢、9幢共计17幢房屋模型上加挂标有“售罄”字样的红色标识,上述17幢楼盘共有475套商品房对外销售,截至2020年2月24日已售出商品房355套,占总套数的比例为74.74%,其中4幢、6幢、10幢已售出商品房占总套数的比例分别为50%、40.48%、66.67%,仅13幢已售出商品房占总套数的比例为100%;截至2020年3月25日已售出385套商品房。上述17幢楼盘的475套商品房均为对外销售状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2、授权委托书1页、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受委托人的身份。
3、《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页,证明已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4页、现场拍摄照片8页,证明当事人在项目销售中心沙盘上插、挂“售罄”字样的红色标牌和红色标识的事实。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2页,证明当事人“金茂逸墅”项目部分楼盘取得了销售许可的事实。
6、商品房网签系统期房签约数据截图打印件共36页、《金茂逸墅(金悦雅苑)一、二期销售情况统计表》,证明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涉案17幢楼盘对外公示销售数据的事实。
7、《销售台账》复印件共19页、《金茂逸墅一、二期销售情况统计表(实际销售数据)》1页,证明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涉案17幢楼盘实际销售数据的事实。
8、《南京禹茂置业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对外公示销售数据和实际销售数据中有差异的购房者付款凭证的事实。
9、金悦雅苑澜园销售方案复印件3页,证明当事人二期澜园1幢、2幢、9幢的实际在售商品房数量的事实。
10、《询问笔录》3份共14页、《情况说明》2页,证明当事人接受我局调查,并承认其对项目商品房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事实。
11、《申辩书》2页,证明当事人在收到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辩理由的事实。”
依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12日向当事人南京禹茂置业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高市监听告字[2020]112号),拟对南京禹茂置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2万元,上缴国库。
2020年5月14日,南京禹茂置业于向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申辩书》,提出了三点申辩意见如下:1、当事人是初次有此行为,且实施此行为时无主观恶意,事后也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态度积极,整改速度快,依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恳请我局酌情从轻处罚;2、虽然房屋模型上挂有“售罄”可能会引人误解,但是项目商品房销售数据均可通过南京网上房地产网站进行查询,且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及时整改,已基本消除不利后果,社会危害程度极低,恳请我局酌情从轻处罚;3、新冠肺炎疫情对当事人的项目商品房销售影响较大,且疫情期间当事人依然在为稳定市场作出贡献,恳请我局酌情从轻处罚。
针对当事人的三点申辩意见,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自由裁量时已经充分考虑了当事人在《申辩书》中提出的种种情节,已是从轻处罚的幅度;虽然当事人项目商品房销售数据可以通过南京网上房地产网站进行查询,但是南京禹茂置业在项目部沙盘的房屋模型上加挂标有“售罄”字样的红色塑料牌和红色标识,就是对商品房销售数据的真实情况进行掩盖,是对消费者的直接误导;且南京禹茂置业在2019年11月10日前,在沙盘上的7幢房屋模型上插上标有“售罄”字样的红色塑料牌、在2020年2月24日,又在沙盘上的17幢房屋模型上加挂标有“售罄”字样的红色标识,至案发,持续时间较长,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已经产生,当事人将“售罄”字样的红色标识拆除,只是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南京禹茂置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该规定如下:“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南京禹茂置业积极配合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及时将标有“售罄”字样的红色标识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禹茂置业罚款22万元,上缴国库。
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5月19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日期为2020年7月1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高市监案字[2020]112号。
南京禹茂置业成立于2018年5月10日。其股东结构如下:南京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51.00%,认缴出资7140万元;宁波宁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9.00%,认缴出资6860万元。南京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禹洲地产泉州子公司。
禹洲集团官网显示,南京金茂逸墅项目建筑面积为346052平方米;占地面积为188421平方米;绿化率为35%;容积率为1.2。1994年,禹洲集团成立于厦门,2009年11月禹洲集团地产板块禹洲地产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码:01628.HK)。
据报道,8月4日,禹洲集团发布2020年前7月销售简报显示,2020年7月,公司、附属公司及联属公司合约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10.31亿元;销售面积为676295平方米;平均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6311元。2020年前7月,集团实现累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38.81亿元;累计销售面积为3285777平方米;平均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6399元。另外,截至2020年7月31日,集团累计的认购未签约金额约为人民币11.66亿元。(记者 张海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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