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今日公布的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96号)显示,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本化学”,300261.SZ)于2019年12月27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当事人阿拉山口市雅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蔡彤、王卓颖、毛海峰、马立凡、汪新芽作为雅本化学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2017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持、大宗交易减持、可交债换股等方式,合计持有雅本化学股份的比例由47.97%变动至42.25%,累计变动比例为5.72%。
阿拉山口市雅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蔡彤、王卓颖、毛海峰、马立凡、汪新芽在累计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停止买卖雅本化学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的规定。深交所要求上述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雅本化学成立于2006年1月13日,注册资本9.63亿元,于2011年9月6日在深交所挂牌,当事人蔡彤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实控人,截至2020年3月31日,阿拉山口市雅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81亿股,持股比例29.12%,汪新芽为第二大股东,持股8400.04万股,持股比例8.72%,蔡彤为第四大股东,持股2437.61万股,持股比例2.53%。
阿拉山口市雅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15日,注册资本1800万人民币,蔡彤为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30.38%。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8.1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以上的股东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阿拉山口市雅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蔡彤、王卓颖、毛海峰、汪新芽、马立凡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96号
阿拉山口市雅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蔡彤、王卓颖、毛海峰、马立凡、汪新芽: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本化学”)于2019年12月27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你们作为雅本化学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2017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持、大宗交易减持、可交债换股等方式,合计持有雅本化学股份的比例由47.97%变动至42.25%,累计变动比例为5.72%。你们在累计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停止买卖雅本化学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6月22日